该一般法律不仅使行政活动得以确定,而且使公民可以预见和测度行政活动。
[16]参见上海市松花江人民法院(2017)沪0117行初290号行政判决书。但联系上下文实在看不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如何符合程序法定原则的。
例如,在王瑞红诉贵州省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18]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六,还有一种意见不同于上述看法,认为程序法定系指行政程序由成文法设定。但是,如果站在行为发生的时点上从本质上思考,都是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形下对于有利于当事人的新法律规范的适用,既不违反权利保障原则,也未损害法治的确定性原则,对相对人都是有利的,本质和目的是相同的。基于以上考量,本文将对行政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问题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就其适用围绕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作一些探讨。经由这些授权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了合法性。
[60] 将上述观点用于周某办理护照案,则可以看出,公务人员增加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在职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外派人员资格证明、本地身份证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有利解释原则,从而构成了违反法定程序。不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法定原则所遵循的逻辑应是统一的。书面审查的优点是便利、快捷、经济,其缺点是没有口头言词辩论,易忽略争点,没有当事人的现场参与,易受质疑。
进入专题: 检察听证 行政争议 。不公开听证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听证规定》第4条第1款在列举可以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主要案件类型的基础上,以等字设置了拓展路径,并进而作出相关适用要件和程序性规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听证会分为公开听证会和不公开听证会,这两种听证会各有适用领域。
从行政处罚法到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再到行政强制法等,听证制度在行政法领域得以次第确立并不断完善,随后广泛适用于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为各领域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支撑。为了避免主办检察官因既有成见而导致难以吸纳相关意见的尴尬,宜致力于完善举行听证的程序规则,确保听证会参加人皆能全面、真实地阐述意见和主张。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往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案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通过检察听证会进行质证,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外,有助于形成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实现精准监督,让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检察听证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路径,是检察机关落实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的积极探索。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任何审查决定之前,都应当获取充分的事实信息,掌握相当的证据,明确相应的法规范依据。这样规定,被认为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在既有观点中,裹挟着较多的实质正义的考量因素,或强调避免和整治程序空转,或突出诉源治理的崇高价值,或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对包括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监督节点前移给予了较多关注、较高评价和支持。明确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等担任听证员的规则。
可以说,检察听证会具有广泛推行和充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坚持应听尽听的原则,为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而努力,这方面的探索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因为所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决于拟作出审查决定自身是否真正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真正遵循了相关事项的规律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很显然,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行政救济层面不可或缺的内容,还是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的重要规范对象。
如前所述,检察听证会充分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深入释法说理,既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其寻求救济权,又注重听取听证员的专业观点,积极主动地接受听证员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融咨询、论证、监督和听证等诸多形式于一体,堪称实现调查核实权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手段保障,将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意见的活动。《检察听证规定》第7条第1款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一般的社会公众只要符合下列条件,都有资格担任听证员:(1)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调查核实有很多不同的维度和形态,一般是指为了实现解决问题之目的,由检察机关依其职权,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关方面和人员权益的检查、了解、收集信息的活动。从目前在各地组织的听证会来看,公开听证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正确把握检察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根据《检察听证规定》第6条规定,检察听证会参加人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了实现收集相关信息、确认事实之目的,可以采取大量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比如说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
听证员有其独立地位,既不同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同于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而且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应当遵循的原则。其实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伴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对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也有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样有利于将听取的意见跟所承办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其五,应当进一步明确向检察长报批的程序。正确把握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 正确理解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
不过,需要强调确认的是,检察听证会毕竟是调查核实的一种特殊形式,无论从调查核实的经济性原则来看,还是从调查核实的效率性原则来看,都不应当也无必要全面适用于所有案件。加强调查核实,确保精准监督,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适用简易程序并非意味着不进行调查核实,只是不举行正式听证会。检察机关为履行职责而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研究论证等方式来确保调查核实的信息是全面、准确、真实的,从而为避免检察监督程序空转、使相关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提供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支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路径,除了在立法政策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立法之外,主要有3大类,包括行政主体主导的行政型ADR、司法机关干预的司法型ADR,以及作为正式程序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如此,保障听证意见的效力和检察听证的效果,便可期待。
检察机关为履行职责而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研究论证等方式来确保调查核实的信息是全面、准确、真实的,从而为避免检察监督程序空转、使相关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提供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支持。书面审查的优点是便利、快捷、经济,其缺点是没有口头言词辩论,易忽略争点,没有当事人的现场参与,易受质疑。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推进各项法律监督事业,应该引入并广泛推进听证会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直接监督,还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间接监督,其前提都要求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正确适用法规范。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遵循权力分工和权利限度理论的基础上,与行政主体的任务、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以及我国实定法之立法目的相协调,进行科学的制度安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扎实推进检察听证会,有助于确立和完善相关信息和证据的收集和管理制度,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经检察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审查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事实为什么是这样认定?检察官为什么这样处理?审查结论是否在综合运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检察听证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相关人士尤其是听证员的意见,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有助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的了解,消弭人们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被誉为是‘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
如此规定挺好,只是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完善。正确理解检察听证的功能和作用 所谓听证,是指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提供陈述、申辩、辩论、质证的机会,给主持人乃至办案人员提供兼听各方诉求、确认事实和证据,并据以作出合法合理决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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